政策 2025-11-14 09:15:03 來源: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加快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籌集,進一步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文)、《青島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 (青政辦字〔2024〕10號)等規定,我局組織起草了《青島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5年12月12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至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瞿塘峽路24號甲,電子郵箱:qdszfbzzx@qd.shandong.cn,聯系電話:0532-82686060)。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青島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推動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發〔2024〕30號)、《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保障對象、建設標準、配售價格,限制處置權利,面向工薪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申購配售、封閉管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工作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配售管理、指導監督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國資、人民銀行、金融、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市、區(市)政府確定的國有企業作為實施主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和回購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保障對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點保障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體,包括本市戶籍家庭、引進人才以及在青務工的農業轉移人口。按照量力而行、分類分批的保障原則,逐步將整個工薪群體納入保障范圍。
??第六條【申請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包括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離異、喪偶帶子女家庭),未成年子女在成年后符合條件的可另行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身申請人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第七條【申請條件】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至少1人具有本市戶籍;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含農村宅基地)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
??引進人才(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高校畢業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生)、從事城市一線基礎公共服務人員以及在青務工的農業轉移人口可不受上述戶籍限制。
??第八條【限制條件】申購家庭已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產權型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每個申購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承租公租房(含租賃補貼)、保障性租賃住房(含租賃型人才住房)的,應當按規定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辦理騰退手續。
??第九條【戶型面積】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以75平方米-120平方米為主。通過優化戶型設計,滿足不同結構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以需定建的原則合理確定具體戶型及比例。通過收購或轉化方式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購的原則合理確定戶型面積。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規劃計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以及各區(市)人民政府,依據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情況和各類住房困難群體實際需求,科學編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及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結合產業布局、需求分布進行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十一條【土地保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堅持凈地供應,以劃撥方式供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應遵循不低于土地取得費用、區域平衡、可持續供應的原則,確定劃撥土地成本價格。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謀劃,依法有序加快做好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
??要充分盤活利用存量土地,支持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收回收購的存量閑置土地用于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支持對存量土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模等指標給予優化。
??第十二條【建設標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標準建設,通過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實現功能齊全、經濟適用、安全環保、綠色節能,納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十三條【配套設施】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價格。
??第十四條【收購房源】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支持收購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或納入保交房攻堅戰且主體已封頂、剩余工程量不大的在建未出售商品住房,以及政策性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以司法拍賣價格收購司法處置的商品住房。
??第十五條【房源轉化】按照“宜配租則配租,宜配售則配售”的原則,可將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以及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轉化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項目所在區(市)政府提出轉化方案、明確回購主體,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支持政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
??(二)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享受中央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支持。
??(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土地劃撥成本、項目建設等合理支出,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礎配套設施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支持政策。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條【輪候排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配售制度。申請家庭通過保障性住房輪候服務系統填報申請人信息,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全市輪候庫統一管理,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數、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制定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排序。
??第十八條【價格確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基準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土地劃撥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其中,新建和市級實施主體收購的房源,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確定銷售基準價格;轉化和區級實施主體收購的房源,由區(市)組織確定銷售基準價格。單套住房價格按照樓層、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過15%的幅度內確定,但平均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費用。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應當結合回購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由實施主體測算確定。
??第十九條【銷售條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采取預售制或現房銷售,具體銷售條件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房源建設進度及供需情況合理確定。銷售時應參照商品住房銷售管理、商品房預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銷售程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用“集中+常態化”模式配售。
??(一)集中配售。首次推出的項目采用集中配售的方式,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一發布配售公告,按照申購登記、審核計分、正式選房等流程組織實施。
??1.發布公告。項目符合銷售條件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配售公告,公告應包括項目坐落、房源戶型、交付標準、保障范圍、預計銷售價格等。預計銷售價格由開發單位依據用地成本、工程預算等因素測算確定。
??2.申購登記。輪候庫中有購買意向的申請人在輪候服務系統中進行項目預登記。
??3.計分排序。申購登記家庭按照戶籍、人口、收入、住房面積、輪候時間等因素計分排序,對項目所在地戶籍家庭通過適當加分的形式優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經收購或轉化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優先面向符合條件的承租人配售。
??4.正式選房。項目確定配售基準價格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選房公告,申請家庭按照分類優先順序和排序依次對意向房源進行確認選房,領取配售記錄單,簽訂購房合同并繳納購房款。申請家庭放棄選房的,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請人按排序結果遞補選房。選房順序、選房認購結果等應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常態化配售。集中配售后的房源轉為常態化配售,申請人在計分入庫當日即可參與選房,隨到隨選,先到先選。兩人及以上同時到場選房,按輪候庫排名決定選房順序。申請人選定房源后,領取配售記錄單,經公示后簽訂購房合同并繳納購房款。
??第五章 封閉管理
??第二十一條【產權登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完成首次登記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在樓盤表中進行屬性標注,項目實施主體與購房人(以購房合同簽訂為準)持購房合同、繳稅證明等資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辦理不動產權證時需記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取得方式統一登記為劃撥,附記“除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按揭抵押外,不得進行商業性抵押”“不得設立居住權”等內容。有配套車位的,應在樓盤表中進行屬性標注,不動產權證應記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車位”。
??第二十二條【公共服務】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與購買商品住房的家庭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并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實行全國聯網。
??第二十三條【封閉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管理,可通過輪候庫內轉讓或政府回購的方式循環使用。
??第二十四條【回購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轉讓價格,在回購價格的基礎上由輪候庫內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款加利息、減房屋折舊的方式進行核算。原購房價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持有年限計算,不計復利;房屋折舊額以原購房價款為基數,按照每年1%計算(持有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折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由實施主體結合回購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因素測算確定。
??第二十五條【轉讓條件】購房家庭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并經共同申購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除外)同意的,可轉讓給輪候庫內符合條件的家庭,其中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貸款未結清情形的,需經抵押權人同意。購房家庭購買的配套車位可優先轉讓給房屋受讓家庭,也可轉讓給項目內其他業主,不可單獨持有。
??第二十六條【回購條件】自不動產登記完成登簿之日起滿3年后,申請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回購,配套車位同步原價回購。
??1. 掛牌轉讓滿1年后確無人購買的;
??2. 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3. 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確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4. 因人民法院司法處置要求回購的;
??5. 因婚姻、遺贈、繼承等原因一個家庭持有兩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七條【轉移登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離婚析產。因繼承、離婚析產、夫妻財產約定需要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由權利人或繼承人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貸款未結清的,需經抵押權人同意。經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性質不變。
??第二十八條【辦理程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轉讓或回購的具體實施程序,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規范使用】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限制上市交易,不得長期閑置,不得設立居住權,不得擅自轉讓、互換、調換、贈與以及改變房屋用途。對破壞房屋結構、改變用途的,產權人應原樣恢復,維修及加固費用均由原產權人承擔。
??第三十條【騰退收回】申請家庭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獲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取消其申購資格并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騰退收回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款減房屋折舊計算,不再考慮利息因素。
??因銀行業金融機構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對房屋進行處置的,或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置的,產權人應騰退房屋,由實施主體收回或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騰退收回資金應優先用于清償房屋未結清的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或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各項費用;不足以全部清償的,借款人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拒不履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一條【實施主體】實施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價格或收取除政府規定外其他費用的;
??(二)擅自銷售或委托中介機構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行政部門】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配售管理及封閉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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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