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0 14:09:29
??【政策匯編】
??廣州印發實施《關于剩余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剩余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限于已持有《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當天)之后,同時未被取消輪候資格的輪候家庭。對購房資格復核標準予以了調整,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輪候的退出機制。同時表示,剩余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完畢后,不再推出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未能成功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輪候家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佛山發布《加強服務型公寓建設管理規范商業、辦公類項目銷售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除服務型公寓外的商業、辦公類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不得在商業、辦公用房銷售過程中以“公寓”“公館”“×房×廳”等用語或設置具有居住功能的樣板房誤導消費者。在商業用地上建設的服務型公寓,其計容建筑面積占商業計容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20%。其他用地性質兼容商業的,服務型公寓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商業計容建筑面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