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5:44:55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等部門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深建規〔2021〕6號)等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操作指南》,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1年7月21日
深圳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操作指南
??為加強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等部門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深建規〔202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開立銀行專戶
??(一)專戶開立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向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申請新開立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或將已開立的對公賬戶轉設為專戶,并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示范文本見附件)。監管銀行在為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時,應當參照對公賬戶開設流程核實其實際經營場所。
??(二)專戶使用范圍
??專戶用于收取承租人繳納的租金及押金,也可以用于收取住房租賃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的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租賃平臺)申報相關費用的明細。
??(三)專戶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向住房建設部門辦理企業備案時,應當將專戶信息及簽訂的《協議》上傳至市租賃平臺。《通知》發布前已辦理企業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通知》規定,在專戶確立后及時補充專戶信息。
??(四)住房租賃信息獲取和反饋
??監管銀行應當根據《通知》規定,對住房租賃企業提交的專戶信息進行核驗,自市租賃平臺獲取房源、合同、賬單明細、支付流水等住房租賃交易信息,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并將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推送至市租賃平臺。
??二、實施資金監管
??(五)專戶入賬資金識別
??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市租賃平臺推送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后1個工作日(除非特別注明“工作日”,本操作指南所規定的“日”為自然日)內,對專戶入賬資金進行識別,區分租金、押金及其他資金的數額。
??(六)租金押金監管
??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在單個租金支付周期內收取的租金超過3個月租金數額,或者收取的押金超過1個月租金數額的,監管銀行應當對超過部分的資金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住房租賃企業在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前,應當向承租人書面告知《通知》有關資金監管、銀行保函等規定,以及押金、租金預付風險等,并由承租人簽字確認。
??(七)租金押金釋放
??自住房租賃合同生效次月起,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數額,逐月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被監管的租金,直至釋放完畢。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期后2日內,監管銀行應當一次性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被監管的押金。
??對未超過規定數額部分的租金和押金,監管銀行應當自完成專戶入賬資金識別后2日內一次性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
??住房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按本指南第(十一)項規定,釋放被監管的租金及押金。
??資金釋放完成后,監管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反饋至市租賃平臺。
??(八)其他資金釋放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通過市租賃平臺對租金、押金之外的其他資金進行用途申報,監管銀行在獲取賬單明細后的次日予以釋放。
??(九)線下收取租賃資金存入
??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線下收取租賃資金的,應當自收到租賃資金后2日內,通過拆開或者匯總存入等方式存入專戶。
??(十)住房租賃企業異議處理
??住房租賃企業對資金監管金額有異議的,可通過市租賃平臺發起申訴。市租賃平臺將申訴信息反饋至監管銀行,由監管銀行根據企業提供的申訴材料、合同信息,對資金監管情況進行核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租賃平臺反饋處理結果。
??(十一)資金監管解除
??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的,應當按《通知》規定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雙方達成的解除租賃合同書面協議。住房租賃企業將其與承租人達成的解除租賃合同書面協議上傳至市租賃平臺,監管銀行審核書面協議后,解除該租賃合同項下的資金監管并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被監管資金。
??2.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通知。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賃企業單方申請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將向對方當事人發出的解除住房租賃合同通知及通知送達憑證、有權單方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證明材料上傳至市租賃平臺,監管銀行審核前述材料后,解除該租賃合同項下的資金監管并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被監管資金。
??3.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仲裁裁決書、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因前述生效的法律文書導致租賃關系提前終止的,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賃企業將法律文書上傳至市租賃平臺,監管銀行審核法律文書后,向住房租賃企業釋放被監管資金。
??4.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住房租賃企業停止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或者因經營不善無法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預付租金的,住房租賃企業注冊地的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監管銀行解除資金監管的書面意見,承租人或者住房租賃企業將該書面意見上傳至市租賃平臺,監管銀行審核該書面意見后,向承租人釋放相應的押金及預付租金。
??監管銀行對上述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住房租賃企業、承租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監管銀行完成資金釋放后,應當及時將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資金監管解除及釋放信息反饋至市租賃平臺。
??(十二)專戶變更
??住房租賃企業變更監管銀行及專戶的,原監管銀行應當配合住房租賃企業將被監管的租金和押金以外的專戶內其余資金轉至新監管銀行專戶,原監管銀行繼續按規定逐月釋放專戶內的監管資金,直至全部釋放完畢。新監管銀行按照《通知》規定開展租賃資金監管。
??附件:深圳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
??相關附件
??附件: 深圳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