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國安發布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國安水清木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國安(海南)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屬的海南高發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高發”)與澄邁同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澄邁同鑫”)于近日收到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澄綜執罰字[2022]第ZG060號)。因海南高發與澄邁同鑫涉嫌未按規劃報建方案建設項目,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對其進行處罰。
??(圖源:ST國安網站)
??公告顯示,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海南高發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澄邁同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未按規劃報建方案建設中信國安體育文化產業基地(南區)項目,違法建設面積為34704.25平方米,建設工程造價為92235595.86元人民幣,違法收入為 123542900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 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
??另查明,涉案違法建筑屬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海南高發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澄邁同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澄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要求對中信國安體育文化產業基地(南區)項 目進行查處的函》;
??2詢問筆錄;
??3建設工程已完工造價編制書;
??4《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 工程施工許可證》《房產預售許可證》;
??5澄邁縣自然資源《關于對中信國安體育文化產業基地(南區)項目違法收入評 定的復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 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對海南高發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澄邁同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收入123542900 元人民幣;2、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計9223559.58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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